3月26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被告云河村民组因拒绝分配原告王长土地补偿款而被法院依法判决其给付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因政府开发征用了被告辖区的部分土地,被告方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经被告村民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被告村委会确认,制定了人均3000元的土地分配方案,但被告以原告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双方遂起争议,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出生在被告组,并在此地娶妻生子,与其上辈人在该组居住至今。1981年原告在该组分有责任田,其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但仍登记在被告组),自1998年以来一直未能参与责任田调整分配,但其母亲、妻与子三人参与了责任田分配及这次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告从94年以来亦未分配到该组发放的公益金,但其在外务工,未参加社会保险。诉讼中,被告认可从2002年该组全体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组可依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经济组织内部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分配应予以支持。本案原告转非农户口虽然早于被告其他村民,但其在这次分配方案确定前,在被告处一直与其他已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家庭成员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其户口又被登记在被告处;自98年以来一直未能参与被告责任田分配,而在外务工,但其未参加社会保险,没有获得稳定的基本的社会保障,被告处的土地仍是原告赖以生存、生活的基础。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