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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罪犯破坏监管秩序 加刑一年六个月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10-27 09:04:16


近日,罗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监管秩序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20063月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5111920111118止。在信阳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先后八次破坏监管秩序,或者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违反监规,在干警制止时辱骂干警;或者在严管期间,不服从严管,故意用头将窗户玻璃撞破,并辱骂干警;或者将窗户玻璃打破,并持玻璃要刺干警,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被关押的罪犯,不认真改造,反而违反监管制度,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辱骂管教干警,并意图殴打监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其在原抢劫罪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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