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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情系“三农” 当事人喜领农资款

  发布时间:2009-10-26 12:55:19


1026,罗山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支付原告谭某农资款1000元,并当庭兑现。

今年春耕时,被告陈某曾在原告谭某经营的农资门市部赊购化肥三包,计款1197元,并给谭某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总以购买的化肥系假冒伪劣商品为由,拒不付款。无奈之下,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仍然辩称其在原告处购买的化肥系假冒伪劣产品,影响农作物生长,故不愿给付货款,但又无证据证明。原告出具了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证明其所售化肥系合格产品。

当庭调解时,考虑到此案审理正值秋种农忙时节,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兼顾秋种农民抢抓生产的特点,办案法官耐心进行规劝,悉心阐释法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000元,剩余款197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为表示诚意,当场兑现了农资款,案件遂得到了及时化解。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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