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误诊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于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70000元。
2008年5月,周某骑三轮车摔伤右腿,后到于某的诊所诊治,于某未经检查,凭经验认为周某腿关节脱位和软组织受伤,并为周某贴了一张膏药,周某即回家休养,后周某认为伤情没有好转和腿部起水泡叫其家人到于某咨询,于某让其妻子到周家重新换了一张膏药,周某仍感觉不行即到于某处,于某将膏药揭了,至此周某再未到其处治疗。2008年9月周某到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结论为“周某右侧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关膝关节部分性脱位”。不久,周某到武汉某医院就诊,住院23天,医院为其右侧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共支付医疗费65000元,其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作为执业乡村医生,接诊后应当对周某的伤情进行全面检查确诊后才能对症治疗,而于某明知周某摔伤却不拍片检查,凭经验为周某贴膏药治疗,造成周某误认为其伤情不重,没有引起其对伤情的重视,延误了最佳治疗期限,导致伤残,于某对延误治疗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周某当于某停止为其治疗后,应当到医疗技术条件好的医疗机构及时检查治疗,但其没有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放任伤情发展,最终导致伤情加重,损失扩大,亦有一定的过错,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