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到女方家居住生活,却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被告知入赘家庭不能分配,10月1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罗山县某村委会给付原告刘某一家三口土地补偿款3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原籍四川,2002年10月与罗山县某村居民马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7月生育一子。婚后刘某入赘马某家生活,并将户口迁入了被告处,刘某的原籍村委会亦收回了刘某的承包地。妻子马某在被告处分配有承包土地,但刘某及其儿子至今在被告处未分配到承包地。
2008年6月,被告与当地村镇建设中心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并约定给付土地补偿款等。后被告处通过群众讨论确定了人均分配11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刘某要求分得该款时被被告以其妻子马某系出嫁女为由拒绝。后刘某一家三口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刘某婚后即入赘到马某家中居住生活,并将户口从原籍迁入被告处,其原籍亦收回了原有的承包地,其已取得了在被告处分得承包地的条件,故刘某一家基于婚姻和出生的特殊情形均具备了被告处的成员资格,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