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村支书期间,被告人刘山(化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冒领国家退耕还林粮补款14000余元。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山2003年-2007年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在配合乡政府进行退耕还林面积调整及上报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分别用自己的照片、身份证办理了10余亩的退耕还林手册。从2004年至2007年间冒领退耕还林粮补款1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个人所得8000余元。案发前,被告人已将冒领的款项全部退给了该村民组代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山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乡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办理退耕还林农户手册,冒领退耕还林粮补款14000余元,其中个人所得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案发前退赃,坦白认罪,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对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