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法院审结一起因琐事“自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郑某、孙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姜某医疗等费用600元。
2008年8月,被告姜某将其三轮车停放在孙某(女,14岁)门口,姜、孙两家曾发生过口角,孙某见状便骂了几句脏话,姜某听见后也回骂了孙某,因孙某的父母在外打工,家里只有年迈的爷爷,孙某的表姐郑某认为姜某长时间的辱骂,便出面质问姜某,引起两人口角并引起厮打,孙某也参与其中,经人劝开后,姜某趁人不备时用头撞击停在旁边的三轮车多下,说是被郑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医疗等费用1300余元。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孙某、郑某均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但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均互不相让,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姜某在厮打过程中伴随有“自伤”行为,对其自伤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