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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砍伐集体林木 依法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9-09-28 08:25:32


在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砍伐集体林木175株,结果领到了刑罚。925,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2,被告人王某在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将位于本乡一村民组的村集体所有山上的马尾松砍伐175株,并准备外运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截获。经鉴定,该砍伐林木蓄积为19.0255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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