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法院院长王建武组织民三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十五年合伙纠纷案。原告李某来到院长办公室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表示感谢,同时对罗山法院干警的敬业精神表示崇高的敬意。
1994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新(化名)合伙承包工程,其间,原告于1994年6月份向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汇去质保金15万元。李某称此款系自己一人出资,要求被告偿还其中分担的7.5万元及利息共计268312.5元,并要求偿还借款5000元。而被告称原告汇去的15万元质保金包括自己出资的7万元,且不欠原告现金。为此原告诉至罗山法院。诉讼中,原告夫妇找到王建武院长,要求尽快解决此案,王建武院长立即召集主管院长和承办人员,要求尽最大努力调解此案,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卷。
随后,办案人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交谈,感觉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并有上访的苗头,就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了这一情况。主管院长召集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和研究解决问题方案,确保案件纠纷妥善化解。办案人员通过多次走访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是本家,以前又是要好的朋友,并经常有生意合作。于是办案人员利用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主动与当事人及其亲朋沟通,引导他们理性面对纠纷,并拿出解决方案,让双方参考。最终,在办案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拿出7.5万元给原告,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并主动承担诉讼费用。一起近十五年纠纷案终于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