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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有瑕疵 法官调解退订金

  发布时间:2009-09-23 09:34:19


近日,一起因出租的房屋存在瑕疵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在罗山县法院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某退还原告李某的租房订金6000元,并自愿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200965,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口头协商,于某将其位于罗山县淮南市场的两间门面房,以每年租金1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某用于经营,李某向于某支付租房订金6000元。2009 7月,李某将租来的房屋用于小吃点经营时才发现,该房屋因无下水道,无法正常经营,遂找到于某要求退房,同时要求其返还租房订金,于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因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于某告上法庭。

案件在审理中,经过办案法官的释法说理,被告于某认识到自己在出租房屋时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才引起的这场纠纷,同意退还原告的定金,双方遂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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