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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出事故 过失致损愿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21 11:20:57


日前,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最终在法院的倾情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自愿赔偿原告李某挖掘机损失12000元,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2009226,被告张某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四轮货车,沿罗山县东卜乡境内一正在修建并已浇筑完工的水泥路东半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坠入未修好的路西路面,与停驶于该路面原告李某所有的一辆施工用挖掘机相撞,致挖掘机严重受损。后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挖掘机损失为12000元。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在开庭审理中,经过法庭调查、原、被告举证、质证等程序,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庭主持调解,承办法官抓住有利时机,暂时休庭,并将原、被告分别叫至调解室,因势利导,进行“背对背”的方式调解。最终经过法庭大量的耐心说服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遂得到了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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