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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无证驾驶酿事故 监护人依法赔偿两万五

  发布时间:2009-09-18 11:28:09


不满十八周岁无证驾驶机动车,结果酿成交通事故,918,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人刘某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法院依法判决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25719元。

200922519时左右,刚满17周岁未取得机动动车驾驶证的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罗山县伍家坡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原告马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追尾,致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马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右第八肋骨骨折、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全身皮肤多处擦伤,并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马某共住院治疗21天,造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5719元。该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94月马某遂将肇事者刘某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的人力三轮车追尾,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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