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为达到承包并种植林地的目的,花钱雇请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证明,与对方签订了合同。近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一审以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农民(55岁),为达到把其承包并种植的某农场土地上的林木与 “金太阳”公司合作植树造林的目的,于2005年底在街头制假证小广告,花钱雇请制假证人伪造了盖有该单位公章的假证明,并签订合作造林合同,刘某得到53万元的合作造林补付款。经鉴定,刘某出具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系伪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企业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