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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发布5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2 10:29:29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罗山县法院紧扣市场主体司法需求,以“司法护航民营经济”为抓手,构建“刑事严护、民事衡平、执行增效、调解赋能、知产强盾”的全链条司法保障体系:在刑事领域,对职务侵占等侵害企业权益犯罪“零容忍”,通过“追赃挽损+刑罚震慑”筑牢财产保护防线;在民商事审判中,秉持公平原则打破合同僵局,以“实际履行效果”定分止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通过差异化赔偿严惩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环境;执行环节创新“保全+快执”机制,18天高效执结1800万元工程款;纠纷化解层面强化能动司法,以“调解优先”理念维系企业合作关系。 此次精选的5起涉企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领域),既聚焦企业经营中的“痛点”“难点”,通过司法裁判明晰合规边界、降低维权成本,又以“案例指引”形式引导企业强化风险防控。罗山县法院将持续以精准司法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行稳致远,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案例一:张某某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蛀虫 筑牢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屏障

基本案情:202218日至202261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领用及保管钢筋、掌管钢筋加工厂钥匙职务上的便利,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使用及保管的施工物资钢筋私自售卖给废品收购站,得款121790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审理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作为该公司承包工程的有权领料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的财物盗卖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0元。

典型意义 施工物资是企业重要财产,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害物资非法谋取私利,既侵害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也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司法机关打出“追赃挽损、定罪量刑”组合拳,对侵害企业财产犯罪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通过严惩内部蛀虫、返还违法所得,为民营企业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案例同时警示企业要筑牢内控防线,从物资领用审批、钥匙管理、台账登记等细节入手,完善流程监督机制,将合规管理嵌入经营全链条;更提醒企业员工要严守职业操守,明晰“职权不可私用”的法律底线,切勿因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二:某某医院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衡责任破僵局 精准司法稳预期

基本案情:202377日,某某医院(以下简称a)与某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合同书》,约定ba出售医院高质量发展管理软件含指标管理中心、等级医院评审、单病种上报系统,并提供软件的安装、调试服务及相关的培训,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b开始施工,2023921日,b组织a工作人员进行了线上培训。2023112日,ab签订了《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验收单》,对软件部分指标进行验收,双方在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印章。另查明,该系统一共有1100余项指标,已完成可监测的指标有800多项,b还有部分指标未能完成。因b施工进度慢,且系统的速度也慢,影响了a单位工作,2024729日,ab只完成部分工作量,无法在合同期内交付新产品且短期内仍然无法完成交付为由,向b发出《解除合同通知》。a认为b提供的系统跟不上医院的发展要求,现在已在使用别的公司系统,b已将该系统封存。2024517日,a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b支付费用10万元。后a向法院诉请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b返还支付的费用10万元,b反诉要求a支付剩余合同款30.0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均同意解除签订的《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合同书》,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合同价款问题,双方签订的《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b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组织a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线上培训,双方于2023112日在《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验收单》对b完成的相应项目分别加盖了单位印章进行了确认,另完成了大部分工程量,a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b要求支付所欠剩余工程款30.05万元问题,ba高质量发展项目付出了劳动,完成了该系统部分指标的使用培训,b目前将该系统锁定封存,a也未有使用该系统,根据本案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为15万元,判决ab支付剩余工程款5万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以平衡责任破解合同僵局,通过精准司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实践样本。当双方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在明确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基础上,以“实际履行效“”为核心裁判标准,依据b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结合“b目前将该系统锁定封存,a也未有使用该系统”的情况,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应当承担责任,对已履行合约部分酌定履约价值。这一裁决明确传递了“履约权益受保护、责任界定合情理”的司法导向,既通过确认履约价值稳定企业交易预期,又以及时清结权利义务减少资源空耗,实现“护企生存”与“稳保交易”的双重司法价值。


案例三: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以调解促和解 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2021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某项目建设工程委托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合同对总服务期限以及开工日期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监理费用固定总价为961025.42元,202382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增加含税金额为213000.00元。增加补充协议后的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1174025.42 元。案涉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拖欠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359233.33元未付,为此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不仅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联系,还全面梳理该公司在法院的其他诉讼案件,系统掌握案件事实脉络、证据及被告公司经营状况。结合原、被告双方业务属性及历史合作基础,认定双方作为关联企业具有长期合作潜能,承办法官综合研判认为本案调解处理既能实质性化解矛盾,又能为企业长远发展筑牢基础,遂多次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向被告公司详细阐述本案若判决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判决结果对企业声誉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引导原告从企业长远经营角度考量,强调业务关联企业应当相互支持,共克时艰。经过承办法官精准释法与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司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突破被动审理模式,通过系统梳理企业涉诉情况、研判经营状况,将司法服务精准嵌入市场主体需求,以“调解优先”理念避免诉讼对企业商誉和经营资源的消耗,既通过法律风险剖析为企业明晰合规边界,又以产业链协同发展思维引导关联企业维系合作基础,在实质化解矛盾的同时实现“保经营、护商誉、促合作”的多重效果。这一实践彰显了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主动作为,既以柔性解纷方式为企业减负松绑,又以专业裁判智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司法赋能企业、纠纷实质化解、合作持续维系”的解纷范式。


案例四:某酒业公司诉武某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筑牢营商环境法治屏障

基本案情:原告某酒业公司系某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9年,经公安机关查处发现被告武某于一处制假窝点生产知名品牌假酒,被告王某与丈夫被告齐某经营的一家烟酒副食日用品店在被告武某处采购假酒,被告鲁某系店内店员负责搬运假酒。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武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王某、齐某、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四被告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四被告也侵犯了原告某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某酒业公司遂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生产、销售的酒系假冒原告某酒业公司的产品,考虑到案涉假酒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公安机关查处侵害涉案商标产品大都尚未流通市场、四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武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被告王某、齐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万元;被告鲁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因其与被告王某、齐某系劳务关系,且二人表示愿意替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其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齐某共同承担。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的裁判实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范式。法院在审理涉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既立足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通过精准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确定差异化赔偿标准,形成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有力震慑,又兼顾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维护,将侵权产品未流通的情节与刑事处罚结果纳入裁量体系,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一判决凸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导向——通过明确侵权代价、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为知名品牌筑牢产权保护屏障,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既保障企业创新发展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净化市场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为构建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


案例五:某环保公司与某绿化工程公司及某建设工程公司系列执行案——巧用“财产保全+强制扣划” 高效执结两起涉企案件

基本案情: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包了一处乡村振兴生态修复项目,期间将工程分别分包给某绿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和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后三公司就工程款支付进度产生争议,a公司迟迟未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工程款,b公司和c公司遂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期间,原告两公司担心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迅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保全团队随即依法启动保全程序,冻结a公司银行账户,依法足额保全a公司名下账户资金。随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经过和结果: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是涉及同一公司的系列案,就将这两起涉企案件合并执行,秉持着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加快办案速度。考虑到案件标的金额巨大,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三方沟通,明确还款金额和还款方式。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保全的银行存款进行司法扣划,仅用时18天便将180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发放两位申请人公司,该案速立速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高效执结的涉企营商环境典型案件,案件执行法官善用执行举措,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优势,将财产保全作为贯通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关键枢纽。在审理阶段,通过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防止被保全人财产转移,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这一举措不仅从源头上破解了“执行难”问题,更以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了企业权益的实现,显著降低了企业维权的司法成本,充分彰显了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效能。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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