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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12 10:03:26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罗山县人民法院现发布一批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坚定立场,揭示非法集资犯罪的惯用手段和风险危害,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以发行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7月,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为获取高额收益, 在信阳某小区设立咨询服务部, 作为非法销售理财产品的活动场所。其间,他通过举办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科技公司非法发行的理财产品, 以承诺高额返利吸引投资人购买。据统计,前后有数百人通过李某某购买了某科技公司非法发行的理财产品。经司法鉴定审计, 2015年至2017年7月, 李某某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金额为8500余万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扰乱金融秩序,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刑, 并处罚金。尚未追缴到案的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返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以投资理财返高额利息为名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举办推介会等形式宣传其理财产品进而吸引亲戚朋友投资购买,后再通过亲戚朋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其他不特定人员投资。其所承诺的高息,实则来源于新投资者的本金,属于典型的“借新还旧”,待资金链断裂,最后将会人去楼空,受害者不仅高额利息无法兑现,甚至本金也难以追回,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当今社会各类投资理财项目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往往披着“合法理财外衣”的伪装行非法集资之事,以高收益、高返利、高提成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抓住部分人员“快钱梦”的心理特征,允诺“保本高息”,实则图谋其本金。本案警示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记“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天上不会掉馅饼。”

以“文化公益”为旗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化名)在取得河南省某历史文化基金会理事长赵某甲(化名,另案处理)同意后,在罗山县设立河南省某历史文化基金会信阳联络处,组织吸收公众存款。赵某甲派遣赵某乙(化名,另案处理)和魏某某(化名,另案处理)指导工作,基金会以2分的利息每月结算返还给被告人董某某。至2015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210余万元。
2015年8月,因赵某甲、赵某乙、魏某某无法结算从罗山吸收的存款利息,董某某停止向其转移吸收的存款。但为维持局面不致崩盘,董某某继续以基金会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支付到期的利息。至2020年5月,董某某单独共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董某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按照累积资金共计720余万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以河南省某历史文化基金会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集资参与人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打着“文化公益”为幌子,实则暗地经营非公益行为,面向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在罗山县设立河南省某历史文化基金会信阳联络处,以“存钱利息高、基金会可靠、网上可以查得到”为噱头,精心设计骗局,向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结果给参与人造成财产损失。
近年来,利用文化情怀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该类案件常以虚构国家背书、承诺高额回报、设计传销等级、拉人头给奖励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意识,切莫轻信公益基金承诺投资回报,牢记凡以公益之名投资返利行集资之实必为骗局。

以拍卖公司债权融资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C公司为融资与郭某(化名,已另案处理)达成合作协议,由郭某成立A公司、B公司,以拍卖债权的方式为C公司融资。具体方式为:C公司将其对某公司名下子公司建设项目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以“赊让”的方式转让给A公司,后A公司将打包好的债权包在某拍卖行的拍卖平台拍卖。B公司在信阳成立分公司,通过分公司进行社会宣传,引流客户到该拍卖行的拍卖平台购买债权,客户购买债权的资金最终流向C公司及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张某某(化名)为B公司信阳分公司罗山县的经纪师,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王某某、张某某通过许诺高息的手段,帮助B公司在罗山县境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罗山县区域吸收资金涉及的投资人数为110人(含王某某本人),吸收资金2200余万元(含王某某自己投资的资金)。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并处罚金;本案查封、冻结在案的各项财物,均依法处置后,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别退缴财物及违法所得,不足部分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赔各自的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当前,非法集资骗术花样翻新,有的是利用特定人员身份虚构理财产品,有的以假借“国资”“拍卖”背书,伪装合规表象等方式诱骗群众投资等等。本案就是典型的以“拍卖债权融资”为幌子,实则面向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通过许诺高息的手段,通过其所在的公司进行社会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在此提醒,无论骗术手段如何翻新,犯罪分子本质都是利用社会群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的心理。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理性投资,谨记高收益往往背后带来的就是高风险,切莫因贪图小利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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