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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公司车辆未买交强险,雇员驾驶出事故,谁赔?

发布时间:2025-08-11 10:03:14



小张是某公司的送货司机,每天勤勤恳恳开车送货,没想到一次送货途中竟遭遇交通事故,对方受伤索赔。更糟的是——公司这辆车压根没买交强险!伤者的医疗费、赔偿金该谁出?是小张自掏腰包?还是公司全权负责?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个让无数打工人揪心的法律谜团,看看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小张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李大爷驾驶三轮电动车左转弯发生碰撞。事故致李大爷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李大爷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小张驾驶小型面包车系某运输公司所有,其本人是该公司聘用司机,发生事故时系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后经查明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由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李大爷无奈之下将小张及其工作所在的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小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而小张与某运输公司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小张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其聘用司机在用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赔偿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
此外,机动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运输公司系投保义务人,其未给该案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李大爷各项损失共计 7.8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案件已生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若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无证驾驶等),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权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小张系某运输公司聘用司机,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爷受伤,本案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运输公司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法律后果: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所有机动车都必须投保。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将面临双重法律后果。首先,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目前有责任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18万/医疗费用赔偿1.8万/财产损失赔偿0.2万)全额自行赔偿受害人损失,且不得以员工过失或第三方责任为由抗辩。其次,将受到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应缴保费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若事故系员工职务行为所致,用人单位还须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仅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事后追偿。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购买交强险,增加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并加强车辆监管,避免“裸车”上路导致的法律风险;而用人单位雇员则应当确保驾驶行为符合职务授权,避免擅自用车,同时要遵守交规,避免重大过失可能导致的个人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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