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后,一方未尽足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法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原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小红(化名)。因感情破裂,小美、小帅于2021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协商约定女儿小红由小帅抚养,并由男方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但自2024年暑假起,小红实际上一直跟随小美及小美母亲一起生活。小美称小帅将女儿小红交给她后,便不再和她联系。为让子女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小美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小红变更为小美抚养,并要求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诉讼过程中,小帅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小红书面表示愿意跟随小美学习生活,经法官再次征询其本人意见,小红称其父亲已经再婚,并与现任妻子生育一个孩子,自己更愿意跟随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小美、小帅虽在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实际上婚生女小红自2024年暑假开始跟随小美生活,且其已年满10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小红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考虑到其本人意愿,并结合其当前的学习生活情况、家庭收入状况等客观条件,为保持其学习生活的稳定性,应继续由其母亲小美抚养。同时,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小帅未到庭,小美未能提供小帅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孩子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酌定小帅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
最终,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庭依法判决,婚生女小红由原告小美抚养,小帅自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小红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其主观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子女当前的学习、生活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经济条件、教育程度、行为习惯等,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裁判,使得对抚养权归属的处理真正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健康成长。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法官在此提醒,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家庭的离散给孩子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所以无论任何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父母双方都应当竭尽全力降低离婚纠纷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共同守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子女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