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本应互谅互让,可李某在与妻子姜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却大打出手,致妻子身体受伤,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实在不值。日前,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夜,被告人李某在家中与妻子姜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李某用拳头、皮带等物对姜某进行殴打,致李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姜某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在当地公安部门主持下,李某与姜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0000元。2009年8月,姜某已向法院另行起诉与李某离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与妻子姜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处理问题,故意伤害姜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