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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财产安全 共筑反诈防线——罗山法院发布3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14 08:55:16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年关将至,过年期间也是诈骗案件高发时期,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人们放松警惕、急于归家或寻求财富的心理进行诈骗。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防骗意识和防范能力,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安全知识,持续营造全社会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

 

陈某某诈骗案——利用“手机口”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与上线联系,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通话转接服务(俗称“手机口”)。期间,陈某某按照上线的要求,用数据线连接两部手机,一部手机下载“插卡端”APP和“中继”转接APP,另一部手机下载“语音端”APP和“中继”转接APP,在“中继”转接APP中输入上线发送的密码后,由上线远程操控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与接听电话的被害人进行通话,从而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982元。被害人周某接听陈某某提供号码的电话,被诈骗人民币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二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集团化、链条化等发展特征,一次完整的诈骗活动行为往往需要上、下线配合完成。“手机口”诈骗即使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人员,另一部手机则插入本地电话卡拨打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以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这种犯罪手法帮助诈骗团伙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不仅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还能隐藏身份、逃避打击。该案的发生警示广大群众,面对诱惑时要增强辨别能力,切莫被蝇头小利冲昏头脑,谨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罗某某、管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诈骗案——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与管某某相互合作,利用网络软件为诈骗分子发布“同城上门服务”的招嫖信息,吸引被害人扫码进入诈骗分子建立的网页聊天群客户平台,为诈骗分子进行客户引流。此后,诈骗分子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款,该网页聊天群客户平台根据引流人数向罗某某和管某某支付相应报酬。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管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罗某某、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罗某某、管某某分别退缴相应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二名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诈骗信息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影响公共秩序和网络秩序,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获利情况以及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定罪处罚,不仅体现了依法追赃的坚定决心,也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网络上充斥着各类虚假信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的“招嫖信息”进行网络诈骗,借招嫖之名行诈骗之实。大部分被害人发现上当后出于恐惧或羞愧心理,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招嫖诈骗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大部分被害者被骗后不敢声张、报警的心理,骗取大量钱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浏览网页信息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公序良俗,洁身自爱,不要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和下载来历不明的APP,亦不要随意接受陌生网友的邀请和搭讪,提高自我的防诈意识。

 

谭某诈骗案——只接单,不发货,警惕虚假购物类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本没有笔记本电脑进行出售,但其仍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出售笔记本电脑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尹某某根据谭某发布的信息添加谭某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尹某某以4450元的价格从谭某处购买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此后,谭某先后以支付笔记本电脑款、交税走账款等名义,骗取尹某某向其本人及其提供的谭某某、谢某某账户中转款共计6950元,后谭某将尹某某的微信删除。发现被骗后,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谭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尹某某退还了6950元,取得了尹某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时代的发展如日方升,在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另辟了“蹊径”。本案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某网络购物软件上发布虚假货物销售信息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刑事处罚。该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购物诈骗案件,骗子往往会诱导买家脱离正规的二手交易平台,转而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交易,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家将很难得到平台的保障。网络购物需谨慎,高质低价商品交易要当心,‌在购物时要使用安全的支付工具,‌选择有第三方交易保证的平台交易,采取正规的交易流程,切实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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