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优化营商环境 -> 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指导职责,助力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发布时间:2024-09-17 14:46:28


为充分发挥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进一步规范管理人依法履职,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2024年4月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指导工作意见》,加强对本地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上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2024年5月6日,罗山法院受理了罗山县创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竞聘加摇号等方式指定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该律所履职过程中,法院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指导工作意见》的文件要求,依法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予以相应的监督指导,共同完成对罗山县创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破产管理人经过债权债务申报等工作,认定罗山县创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和解和重整可能,无第三人为债务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因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管理人依法申请宣告罗山县创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院依法作出2024)豫152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罗山县创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该案例是罗山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缩影,下一步,罗山法院将全力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审判,强化各项办理破产工作举措及府院联动建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