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减肥药,满怀期待能够通过它实现瘦身梦想,却不曾想,购买的减肥药是“三无”产品,不仅达不到瘦身效果,还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如果购买了不安全的减肥产品,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法庭便调解一起因网购减肥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孙某为达到减肥目的,通过微信向被告贾某购买一种名叫“XX小蛮腰”的减肥药。收到货后,孙某仔细观察发现该药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等,系典型的“三无”产品。
孙某随后将样品邮寄至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减肥药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在此之后,孙某多次与贾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她将贾某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法庭,要求解除与被告贾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贾某向其退还货款1.2万余元、按货款一倍的价格进行赔偿、承担诉讼费用。
调解经过
受理该案后,楠杆法庭调解员迅速与被告贾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沟通过程中,贾某称其不是专门卖减肥药的,这批药品是从别人处购买,自己试用后确有效果。她表示仅愿意退还部分货款,坚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孙某亦不愿作出让步,案件诉前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陈玲莉耐心向被告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向其讲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消费者误食出现身体健康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贾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和自身错误,表示愿意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孙某损失,但其称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能够与原告协商赔偿数额。
考虑到被告能够认识错误,主动承担责任,陈玲莉便劝说原告能够予以协商。经过法官反复释法析理,原告孙某同意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的买卖合同、原告孙某退还被告贾某7盒“XX小蛮腰”减肥药、被告贾某退还原告孙某货款及补偿款共计1.4万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该案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盲目选购“药”不得。面对微信和网络销售的各类“减肥神药”,作为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在购买药品时,应到医院、药店等正规场所购买,购买前要先查看相关批文文号,并了解销售渠道是否正规,切勿购买“三无产品”。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妥善保管所购商品、聊天(购买)记录等证据,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销售者也应依法依规经营,拒售假冒伪劣产品,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