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植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引发关注。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受理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消息。就在当日,北京破产法庭公众号发布了公开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法治日报》记者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德风,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回答记者提问,对中植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出专业解读。
1.记者: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能够申请破产清算?
王欣新: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一种是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俗称资不抵债的情形;一种是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俗称流动性危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企业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完善,谈“破”色变的陈旧观念大为改善,负债企业选择采用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一揽子解决纠纷,符合经济活动的逻辑,也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2.记者:根据中植集团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从法律上来看,是不是就能够证明企业资不抵债了?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是否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王欣新:刚才我说了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其实这也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判断标准。企业申请破产的,需要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种情形中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企业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比较好判断的,看一看债务实际履行情况就可以。关于“资不抵债”的判断,如果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不足以覆盖债务,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认定资不抵债这个要件;如果有反证导致资产和负债存在争议,则需要进一步采取资产评估、审计等方式加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一)]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受理环节,并非必须要求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如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等材料能够证明其已经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进一步说,即便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企业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如果存在符合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也应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3.记者:如果企业的债权人不同意破产清算,能不能在破产申请环节提出异议?
王欣新: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享有异议的权利。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只要具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破产法解释(一)规定的相关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4.记者:破产程序的及时启动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否有利,破产制度有什么特殊手段可以为债权人追回财产,提高债权清偿率?
王欣新:破产程序的及时启动对债权人的保护是有利的,如不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债务人有可能随意处置财产,从而扩大债权人的损失。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处理权转由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财务账册、债权债务名册等都必须提交给破产管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一系列制度举措,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最大限度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提高清偿率。首先是破产撤销权制度。通过撤销在法定期限内债务人不当处理财产的行为,打击债务人逃债,以减少债权人损失。不当处理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等。破产法禁止个别偏颇性清偿。管理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受理前6个月内对到期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确保对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公平统一清偿。如果存在这些不当处理财产的行为,破产管理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其次是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都是无效行为,被隐匿转移的财产都将被破产管理人追回。再次是破产法禁止在案件受理后进行个别清偿,确保对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公平统一清偿。此外,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追回高管不当收入等举措,也可有效提高债权清偿率。在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等特殊情形时,采用实质合并方式一体化处理债权债务,也是实现公平清偿的重要方式之一。
5.记者:进入破产程序,会对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影响?
许德风: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绝大多数都将根据实际情况,停止生产经营,处理各类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以清产核资、清偿债务为主要任务。股东会原则上不再决策企业重大事项而被债权人会议所取代;企业管理层不再负责清算事务,而是由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开展各类清算工作。此外,在认缴制下,随着破产程序的启动,将加速股东出资义务的到期;破产管理人还可以依法追究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相应法律责任。
6.记者:企业进入破产,高管要不要承担责任?
许德风: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害乃至破产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转移财产、偏颇清偿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记者: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任什么角色?后续主要会开展哪些工作?
陈强: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执行破产方案、分配破产财产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主要负责的工作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责。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将开展债权审核工作,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财产管理方案等,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推进破产程序进程。
8.记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陈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要求,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上,参会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金额参与表决各种方案,具体包括:财产管理、处置及分配方案,核查各类债权,审查破产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监督破产管理人等。
9.记者:2023年11月25日,朝阳公安分局发布信息,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展开立案侦查,并对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受理中植集团公司的破产申请。您认为如果刑事立案程序和破产程序并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有什么好处吗?
黎宏:这两个程序的功能是不同的,刑事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依据刑法规范来认定,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办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刑民交叉”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处理“刑民交叉”类型的案件时,在诉讼程序上,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形,也会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等不同的程序选择。
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并行可以解决此类案件在追赃挽损上面临的一些难题。一方面,通过刑事程序,可以尽快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冻扣措施,有利于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另一方面,企业经营中,也会形成合法财产,不属于刑事追赃挽损的范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对外及时回收合法财产。总之,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同步推进能够更为充分全面地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 |《法治日报》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