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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 | 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3-26 15:18:50


案例一  Y金属(上海)公司破产清算案——涉危险品破产财产处置应坚持生态安全优先

案  情

Y金属(上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50万美元,主要从事外高桥保税区内精密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及模具生产和开发等业务。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至2022年6月已无力继续生产经营,后于2022年8月5日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在对Y金属(上海)公司清产核资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留存有一条铝氧化生产线,生产线的存储槽内遗有大量的浓硫酸、浓硝酸等危险废物共计105.08吨。这些危险废物有剧毒、强腐蚀、易挥发,如不能妥善处理,不但影响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及变价处置的可行性,更易发生人员伤亡及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浦东法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要求管理人开展安全维护工作,并指导管理人探索创新财产处置模式,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形成处置方案:一是确定由竞买人负责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提交竞买登记材料时需提交危险废物处置预案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二是由管理人对竞买人提交的预案、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详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法院备案并给予竞买人网络拍卖竞买资格;三是待最终确认的买受人竞买成功且依承诺合法处置完毕所有危险废物后,再由管理人退还其先期缴纳的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此后,拟处置财产通过网络拍卖顺利成交。为监督该批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法院继续指导管理人协同买受人依照预案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合议庭成员与管理人共同前往该公司厂区,现场与买受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及厂房所有方等详细沟通,要求各方担负好环境保护重任,防范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厂区内留存的全部危险废物由具备专门资质的处置单位一次性无害化处置完毕,并出具处置结果告知函。

意  义

本案是浦东法院在办理破产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安全优先的有益实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坚持生态安全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可行的财产处置模式,由法院进行全流程监督,并进行处置方案、买受人资质以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结果的审查,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以及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上海Y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采取灵活财产变价方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案  情

上海Y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基因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2021年起,受市场环境变化、股东纠纷、经营不善等影响,后续融资未能成功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2022年10月20日,债权人何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Y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Y科技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到的债务人货币资金仅4万余元,审核确认的债权高达4,679万元。除货币资金外,债务人名下主要财产包括2笔大额应收款,3家对外投资股权,若干实验室设备,5个商标、15项专有专利、29项共有专利、8项尚在申请中的专利及4项著作权等资产。上述财产处置存在如下困难:一是设备混杂,存管分散,如由管理人归集后处置可能发生大额的运输费用及仓储费用,处置周期较长且变价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应收款主要为对子公司的出借款,但子公司也陷入经营困境,应收款得到回收的可能性较低。三是3家子公司账面记载的净资产均为负值,如通过常规清算方式进行清理,周期较长且收回投资的可能性较低。四是专利等无形资产涉及共有情况,且相关专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专利的受众范围较窄,拆分零散处置不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考虑到债务人财产的现状和特性,浦东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在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并及时披露交易信息的基础上,管理人与资产买受人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以整体变卖的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并获得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在法院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在4个月内完成了全部资产的交易及过户交割,共计回收3,720万余元并及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职工债权及社保税收债权的清偿率达到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70.88%。2023年10月27日,浦东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意  义

本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采取灵活的破产财产变价方式提高债权清偿率,加快了破产分配进程,降低了办理破产成本,提升了质效。审理中,浦东法院指导管理人对特殊类型企业的核心资产进行梳理,在财产变价环节中积极贯彻企业资产整体转让的原则,适用《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关于破产财产快速变价的创新机制,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及知情权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变价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通过对破产财产进行整体打包处置,避免了零散出售导致的价值贬损,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极大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另一方面在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突破传统的拍卖方式进行变价,大幅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实现办理破产提质增效。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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