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驾驶车辆在国道上跟随大货车,采取割蓬等手段盗窃车内货物,9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驶无牌照柳州产“五菱”牌工具车,窜至312国道罗山至潢川路段,采取跟车尾随割蓬的手段,将被害人陈某驾驶安徽牌照货车上的56件“王老吉”饮料盗走,价值3920元;同年4月10夜,被告人再次驾驶同样车辆,在该路段采取跟车尾随割断货物固定绳索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驾驶江苏牌照货车上的黄豆盗走37包,价值7770元;账物被出售后,款项被被告人挥霍一空。另查明,刘某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至2006年8月14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与同伙一起在国道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6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