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近日,罗山法院聚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成功审结了一起企业破产清算案件。
2023年10月,罗山县某商贸中心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不善,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案件受理后,该商贸中心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法院裁定认可。罗山法院在审核后,依法裁定对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商贸中心于2011年登记设立,其经营范围:百货、烟、酒、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批发、零售。截止债权申报日,管理人共收到3笔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为1900万元,经管理人核实认定该3笔债权。另通过管理人调查,该商贸中心银行账户无余额、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经营时租用的仓库已被出租人收回,无任何实物资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宣告该商贸中心破产。
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宣告破产指的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其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作出宣告破产的相关裁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