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至3月30日审判质效
考核指标情况通报
一、案件收结存及结案率情况
(一)各类案件收结存及结案率(最高院要求统计案件不含恢复执行、执行保全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837件,审执结796件,结案率为43.33%。
(二)审判案件收结存及执行结案率(不含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我院共受理审判案件987件,审结564件,结案率为57.14%,;受理执行案件850件,执结232件,结案率为27.29%。
二、审判质效考核指标情况
(一)案件质量效果指标
1.上诉率(参考区间:8.29%--11.96%刑事:8.89%--12.71%民事:8.04%--11.26%)
我院上诉率为11.13%,处于参考区间内,全市排名第2,全省排名第44位。
2.一审裁判被改判率(参考区间:0.925%--1.732% 刑事:0.711%--1.367%民事0.887%--1.685%行政2.353%--6.364%)
我院一审案件被改判率为0.57%,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3,全省排名第58位。
3.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参考区间:0.213%--0.474% 刑事:0.312%--0.874%民事0.207%--0.435%行政0.264%--1.336%)
我院一审案件被发回重审率为0.57%,劣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7,全省排名第138位。
4.申诉申请再审率(参考区间:1.646%--2.366% 刑事:1.171%--1.908%民事1.421%--2.12%行政15.647%--22.797%)
我院申诉申请再审率为0.21%,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2,全省排名第34位。
5. 生效裁判被改判率(参考区间:0.085%--0.165% 刑事:0.108%--0.194%民事0.067%--0.163%行政0.123%--0.414%)
我院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为0%,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1,全省排名第1位。
6.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参考区间:0.016%--0.046% 刑事:0.008%--0.031%民事0.018%--0.049%行政0.014%--0.098%)
我院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为0%,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1,全省排名第1位。
7.审限内结案率(参考区间:89.99%--94.86%)
我院审限内结案率为99.87%,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1,全省排名第2位。
8.调解率(民事案件参考区间:19.93%--30.84%)
我院调解率为28.66%,处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5,全省排名第92位。
9.平均结案时间(参考区间:刑事:33.11--46.03天 民事46.76--67.39天行政57.98--82.39天)
我院平均结案时间为31.25天,全市排名第1,全省排名第12位。
10.民事一审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
我院民事一审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45.19%,全市排名第4,全省排名第119位。
11.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参考值:45.5%--54.94%)
我院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为92%,劣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3,全省排名第95位。
12.执行标的到位率(参考值:41.37%--52.5%)
我院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1.82%,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3,全省第7位。
13.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参考值:1.57%--5.66%)
我院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为8.37%,劣于参考区间,
全市排名第5,全省排名第86位。
14.司法赔偿率(无参考值)
我院司法赔偿率为0%,全市排名第1,全省排名第1位。
15.执行完毕率(参考值:32.22%--40.87%)
我院执行完毕率为67.11%,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1,全省排名第8位。
16.首执案件终本率(参考值:32.13%--42.96%)
我院首执案件终本率为16.44%,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1,全省排名第8位。
17.延长审限率(参考值:0.22%--1.1%)
我院延长审限率为0%,优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1,全省排名第1位。
18.案件比(参考值:1.41--1.54 刑事:1.6--1.88 民事:1.4--1.52 行政1.55--1.75)
我院案件比为1.53,处于参考区间,全市排名第6位,全省排名第105位。
19.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参考值:30.83%--42.83%)
我院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为37.3%,全市排名第3,全省
排名第15位。
三、总结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院共有6项指在全省60名之后,分别为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排名138位、调解率排名92位、民事一审小额程序适用率排名119位、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排名95位、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排名86位、案件比排名105位。
全院各部门应对照弱项指标予以整改提升,现有如下对策建议:
1.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 :1.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和办案规范审理案件,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提升案件裁判质量;2.强化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集中精力研究讨论和解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3.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认真总结上级法院的裁判尺度,归纳上级法院的裁判认定标准,最大化减少与上级法院的裁判争议和认识差距。
2.调解率:1.应重视发挥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作用,多做调解工作,力求多调解结案,可以对调解工作优秀的员额法官予以奖励或者表彰。2.借助多元机制,加强与各基层组织的联动,借助各方力量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形成纠纷化解的社会“合力”。3.撤诉案件可与当事人协商以调解方式结案,以提升调解率。(2024年度考核指标已取消撤诉率)
3.民事一审小额程序使用率:1.加强诉前指导工作。坚持“符合条件一律适用、当事人何意一律适用”的原则,对诉前调解不成功、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且标的额小于3万元的金钱给付类案件立案后直接分流至速裁团队,适用小额程序办理。对标的额在3万元至15万元之间、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直接适用。2.准确把握诉讼程序转换衔接和审限管理。严格规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衔接转化和审批流程,压实院庭长职责,重点关注小额诉讼与非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间的转换,对需进行程序转换的案件由院长批准转换程序。(小额程序转换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需由院长签字)
4.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1.鼓励小额程序案件当庭履行、及时履行;对于不能及时履行的,送达《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督促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避免进入执行程序。2.加大保全力度。引导当事人积极查找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提供行为保全的线索并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打消义务人逃避履行的侥幸心理,为生效裁判文书能够自动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5.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1.现场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在主持调解时,可以让义务人现场履行完毕,或者在调解书签订之前让义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确保调解履行后才让当事人各方签字。2.调解前,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签署执行保证书,并在调解协议中增加到期不履行义务的惩处性措施,如到期不履行协议,义务人需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方式的约束性条款。
6.案件比:1.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对于有调解意向的案件,承办人要多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2.加强判后答疑工作,释法说理,减少衍生的上诉、再审、改判案件,减少程序空转次数。
罗山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