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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04 10:01:35


近年来,罗山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近日,罗山法院公开发布3起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进一步助推全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氛围。

 

案例1

胡某丽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19936月,原告被分配到某银行工作。19965月,原告调离被告单位,入职广东某银行郑州分行工作。河南省于1995年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被告于1998年参加河南省社会保险计划,补缴了本单位在职职工1995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因原告在此期间已经调离被告单位,因此遗漏了原告的补缴,进而造成原告缴费记录不完整,影响原告养老金待遇,原告已于20223月从广东某银行广州分行退休。20224月,原告请求人事仲裁,同年5月,仲裁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故成本诉。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确认原告从199391日至1996531日期间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20日内为原告补缴199511日至19965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以具体实缴金额为准)。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本案被告未按时为原告缴纳某段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最终握手言和,案件处理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2

涂某振诉陈某、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6月,被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罗山县某农村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罗山县各乡镇物流综合服务中心水电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某镇的物流中心水电工程转包给被告陈某,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陈某即雇请原告涂某振、被告廖某安、涂某强等人具体施工。20207月,原告涂某振在3米多高的脚手架安装灯具,因需更换施工场地,被告廖某安、涂某强将脚手架从一处推移另一处的过程中,脚手架发生倾斜,原告摔倒受伤并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此外,被告陈某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涂某振各项损失91936.53元(诉前给付的24000元已扣除);二、被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涂某振各项损失49687.09元;三、驳回原告涂某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陈某作为雇主负有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提醒安全注意、管理保护的义务,其对原告受伤应承担责任;原告涂某振在施工作业中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具有一定过错;被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水电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陈某,应对原告的损害与雇主陈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廖某安、涂某强受雇于陈某,二人行为后果应由作为雇主的陈某承担责任。

本案的处理对于提供、接受劳务者在从事各类劳务活动中具有一定警示意义,在已既定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只有各方取得相应资质并严格履行义务,在保障施工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审慎作业,才能促进劳务工作保质保量高效完成。

 

案例3

张某泉诉张某佳、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信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公司的4S店重新装修,需拆除更换玻璃幕墙。被告张某佳以1500元价格购买了拆除出售的玻璃幕墙玻璃,但按双方约定由张某佳负责进行拆除和清理运输玻璃。20227月,原告张某泉和他人一起来到4S店干活搬玻璃时,因玻璃破裂划伤原告的左手臂,伤后立即被送医治疗并发生相应费用。

 

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泉各项损失款20399.85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张某泉受雇于被告张某佳提供拆除、搬玻璃劳务,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玻璃划伤,该损失应由张某佳负责赔偿,又因原告负有自身注意安全义务,其在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劳务活动中仅身着一件短袖,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告诫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做好职业防护。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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