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购买的林木滥伐627株,结果照样领到了刑罚。9月8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3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将自己购买的罗山县灵山镇农民齐某、张某责任山的马尾松砍伐627株。后经鉴定李某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27.4711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27.471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