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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2023年第1季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31 09:33:41


信阳某银行罗山县支行与河南某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河南某木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在信阳某银行罗山县支行贷款六笔,金额合计480万元,以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河南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信阳某银行罗山县支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贷款351.83万元及利息。 

处理结果 

信阳某银行罗山县支行同意被告分期分批偿还贷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历时10天,六案全部在诉前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河南某木业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市场需求萎缩,产品滞销,企业目前也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若法庭对六案一判了之,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加剧。龙山法庭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始终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为目的,以“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工作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多元调解的优势,实现涉企案件灵活快速处理,六案在诉前成功调解,既缓和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被告企业渡过难关争取了期限,也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法庭以实际行动践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理念,为经济发展、金融安全保驾护航。  


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3月18日在原告处购买价值4500元的秧盘和价值8000元的一台众发育秧机,共计125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5000元,剩余欠款75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育秧机款和秧盘款共计7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在立案阶段经审查立为简案,在立案后不到七天就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快中小投资者权力实现进程并且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以温和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促成经济社会和谐。快速有效的化解市场主体的间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应有之意。近年来,罗山法院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指引,强化依法平等保护,深化诉讼服务体系,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力促纠纷多元化解决,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面提升了涉中小投资者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快中小投资者权力实现进程。



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2日,某建筑公司、陈某因实施某商道项目工程,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商品砼供需合同》,约定从某建材公司处购买商品砼用于该工程建设,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某建筑公司、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严重违约,拖欠某建材公司商品砼货款2612385元一直拖延不付。某建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某建筑公司称,对某建材公司提出的商品砼方量无异议,但对欠款数额有异议。在双方结算时建材公司承诺将商品砼价格下浮。我司不存在违约,故不同意支付利息。请求协商解决纠纷,愿意分批分期给付欠款。陈某辩称,对商品砼方量无异议,价格有异议,价格比市场上高,当时建材有限公司李总口头上承诺说双方老总在价格上再协商,我方在对账单亦注明有“方量已核对,价格另议”。

处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陈某欠某建材公司货款2612385元,于2020年9月10日前付50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500000元,剩余款项1612385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均视为所有的付款节点均已届满,某建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且某建筑公司、陈某应当从2019年12月6日起按月息两分支付欠款利息。

典型意义

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等内容也从诸多方面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中小投资者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然成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警示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掌握维权知识,以促其提高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大众化问题,本案属于一起化解效果较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商品砼的货款价格的确认,原告诉“对于货款金额应该以结算单为准”二被告均以“对商品砼方量无异议,但价格过高,有异议,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存在违约,不同意利息,同意协商,愿意分批支付价款”作为答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故本案被告若不按照约定支付货物价款,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案件承办人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案件处理实现社会效果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小投资者在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应当成为其遵循的首要原则,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被确定下来,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合同债务人应当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对于营商环境类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调解方式进行结案,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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