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重要功能,有效化解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且已终本结案的案件,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罗山法院一直将“执转破”工作作为破产审判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2022年为加快“执转破”工作的开展,罗山法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建立“执破直通”工作机制。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11日,罗山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罗山法院申请对罗山县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并移送执行转破产审查,用以厘清a公司债权债务情况,提升追偿效果,维护公司权益。
2021年11月12日,罗山法院作出(2019)豫1521执940-1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豫15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1月7日,罗山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22)豫1521破2号。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罗山法院组建以3名破产员额法官加多名执行干警的破产清算团队,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以法官助理身份协助破产法官从事辅助事项。执行干警进入破产团队并非简单人员数量“相加”,而是办案效果“相融”。执行干警在前段执行阶段了解破产企业经营及财产处置状况的优势得以发挥,包括了解到的a公司的生产厂房、以及玻璃切割机、叉车、空调等财产现状及处置情况,减少破产法官在财产调查上的重复劳动;同时推动执行阶段已经完成的评估、拍卖等劳动成果在有效期内与破产程序实现共享,从而降低企业破产成本,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实现1+1>2的效果。
2022年4月19日,宣告罗山县a公司破产,并于2022年9月1日终结破产程序,罗山县a公司通过破产重组,清偿债务1395.93万元,终结案件23件,同时在原来a公司等生产厂房设备基础上,罗山县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已经开始生产经营,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实现了资源的重组和重新利用。
【典型意义】
此案的成功执结反映罗山法院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审理破产案件,探索“执破直通”机制,建立执行与破产案件之间的人力资源统筹、案件交接移送、信息共建共享,达到执行人员“带案进、销案出”的集约效果,促进执行积案化解,巩固、深化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