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罗山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全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逐步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性格暴躁易怒,时常离家出走、夜不归宿,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对于原告的耐心沟通,被告不仅对其不予理睬,还将其从双方居住和购买的房屋中赶出,不允许原告在此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妥善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罗山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确保法院更好地解决离婚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争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项创新举措,使法官在审判离婚案件时更容易判断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最大限度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
发布《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更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今后,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该院将继续贯彻实行该申报制度,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扎实推动执法办案稳中有进,持续提升案件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