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罗山县法院对被告人姚某、陈某、王某、喻某团伙扒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姚某、王某、喻某预谋在公共汽车上扒窃,后三被告人在罗山城关乘坐从淮滨至信阳的客车,由其他人望风,被告人姚某将一乘客的一双男式皮鞋和两双袜子盗走;次日早6时左右,三被告人搭乘新蔡至信阳的客车,姚某窃得一部索尼手机,当车行至罗山三里桥附近时,被告人陈某上车将一乘客的布包盗走,后四被告人先后乘坐信阳至合肥、固始至郑州的客车共同实施盗窃,由其他3人望风,陈某窃得现金520元及一包香烟,下车时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结伙多次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