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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某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24 16:07:10


基本案情

20161018日,原告向被告某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叙作短期贷款、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等,双方签订了编号为XYH20E2016081的《授信额度协议》。为了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某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楚某、蒲某夫妇等四对夫妇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同日签订了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均为1000万元,基于主债权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属于被担保债权。被告某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另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原材料,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双方对借款利率与计结息以及借款的发放、还款、担保和违约责任等在该借款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全部贷款。因被告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短缺,不能按期还款,经原担保人同意,原告与各被告在20171027日签订《延期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延期到20181018日,原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由被告某粮油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2017118日签订补2017《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考虑到被告公司经营困难的现状,经被告某粮油公司书面申请归还部分款项,各担保人出具承诺函明确表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同意再次将贷款延期至20191018日,并与各被告在2018929日签订《延期协议》。但被告某粮油公司到期仍未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到20211013日,被告共拖欠贷款本息共计11702569.72元(其中本金9749999.97元,利息、罚息 1952569.75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罗山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749999.97元及利息、罚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于2024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75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75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75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7500元及所有利息罚息;

二、若被告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足额履行,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未还本金及利息、罚息申请罗山县人民法院全部强制执行;

三、被告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粮油有限公司、楚、蒲某等八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积极回应当事人司法需求,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和需要,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本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涉案金额较大、承办法官高效办理且案件化解社会效果较好的营商环境类典型案件。

一、案件化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强行判决不利于企业发展,法官结合实际制定解纷方案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承办法官迅速查阅卷宗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数次驱车100多公里,带领团队前往隔壁县区,深入企业一线查看生产、经营状况。据了解,被告某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粮食收购、小麦粉、大米加工销售、储备库等综合业务于一体的粮油公司,日产大米200吨、面粉260吨,曾被河南省人民政府评为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今年以来由于银行贷款政策变化以及疫情等因素影响而资金链断裂,导致其无法偿还这一笔贷款。公司目前有70多位职工,每年向当地政府纳税30多万元。近年来虽然面临着资金压力,但仍致力于公益事业,曾带贫了附近9个村300户家庭,并通过“脱贫攻坚·圆梦大学”等活动前后资助了20多位贫困大学生。近年来,公司贷款总额近1亿元,已陆续偿还近8000万元,剩下的2000多万元中的一大部分已和其他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只有这一笔1000万元左右的款项因该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影响遭其起诉。公司负责人也表现出较强的调解意愿,表示只是因为资金原因导致目前的困难,自己有信心将企业继续办好。

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企业目前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复活”的潜力,且该企业一直助力帮扶当地村民和学生,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口碑。如果直接对本案进行判决,不仅无法收回该公司所欠贷款,还会导致其破产、职工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及乡村振兴事业的发展都会造成损失。为此,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且提高办案效率,调解,成为处理该案的首选方式。

(二)殚精竭虑六次调解,“情”、“理”结合助力息诉止争

本着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方针、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生的目的,承办法官迎难而上,亲力组织13名当事人进行调解,力争实现“双赢”局面。多次驱车前往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该行主要负责人详细说明了被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从服务大局、双方利益等方面着手,阐明利害关系,征求原告关于案件调解的意见,该案审理过程中,13位当事人、6次调解、分析利弊、寻找解纷途径。被告楚某及其8位家人都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调解过程中,其与家属情绪异常激动,声称如果调解不成,不仅企业保不住,自己也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担保方的诉讼代理人也就银行催收函主体前后不一致、担保诉讼时效已过等问题与原告针锋相对,承办法官在极力安抚楚某等人情绪的同时又针对案情抽丝剥茧、层层分析而后原、被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定具体的分期还款计划,由被告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批偿还借款及利息,部分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责任。企业与银行双方之间诉求均得到了满足。

二、案件效果-有效解决企业经营难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某粮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将一面写有为民企解忧,助实体发展”的锦旗送到该案承办法官手中,感谢其公正高效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真正做到为企业办实事。“非常感谢罗山法院、感谢法官帮助我们渡过难关,挽救了我们民营企业,我一定会按时归还贷款,认真把企业办好,争取为我们的家乡再做贡献!”案件成功调解后,被告方激动的说道。

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罗山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从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出发研究解纷方案,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的经营难题,为企业长效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万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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