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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20 11:10:09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多次在原告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处购买石板材,截止到2015年12月7日累计欠原告货款985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到2015年12月7日被告共欠原告石材货款9850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经济困难保证还600000元,余款385000元保证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被告同意从2016年2月1日起,按月息2分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原告因此引发的诉讼费、律师费。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被告共还款427000元,剩余欠款55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关于该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2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2.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梅赛德斯-奔驰牌、浙A×××××奔驰牌等六辆汽车,上述车辆因涉及多起案件已被另案轮候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

3.向罗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名下在浙江杭州地区拥有多处房产,因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被轮候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

4.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该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进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的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措施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以及申请执行人将享有的权利,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521执1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罗山县东南石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1年3月5日,罗山县公安局干警会同罗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前往温州将李某某押回,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履行拖欠数年本息共计77.7万元的还款义务,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行得到了罗山法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大力支持,在此对政法委领导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深深的谢意。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帮助让民营企业更有干劲,我公司将继续扎根罗山,为罗山经济发展再作新贡献。”

收到执行款后,申请人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十分激动,并将一封感谢信与一面锦旗分别送到罗山县政法委和罗山法院执行局。该案的圆满执结,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社会影响力,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与正义,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作为自然人,与他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时要诚实守信,遵守诺言;作为民营企业,要敢于并善于维护自我的合法债权利益。

在该案执行陷入僵局时,执行干警通过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寻求技术帮助,找到了执行突破口,该案的执行生动体现了有关部门加大对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监督、实行联动保障机制,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快民营企业债权的实现。

案件当事人之间基于石板材买卖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持被执行人出具的欠条向其主张债权,于法有据,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债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查,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的账户在2019年到2020年期间有巨额银行流水。法院执行干警初步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形,已涉嫌构成拒执犯罪。于是,执行干警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其构成犯罪,遂对其进行网上追逃。据此我们可以明确,若案件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系典型保护民营企业债权的执行案件,深刻体现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能够有效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面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保持定力,增强信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罗山法院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大局,充分研判案情,制定执行方案,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权益,联动执行显威聚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一方安宁稳定。

编写人: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吴冬亚 

责任编辑:万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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