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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 护“未”成长 | 罗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啸走进校园讲授思政课

发布时间:2021-12-06 09:55:29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青少年树立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12月2日,罗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啸来到罗山县朱堂乡初级中学,为该校学生带来一堂生动的思政课。

授课过程中,何啸以《如何拒绝校园欺凌》为题,分别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包含哪些、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结合法律知识和校园欺凌典型案例,深刻阐述了校园欺凌事件对青少年的危害以及对社会的恶劣影响,教给学生们预防校园欺凌的方法。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何啸告诫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同时勉励同学们一定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要不忘初心,学史爱党,做信仰坚定、知书达礼、务实笃行的新时代好少年。

本次的课程,使学生们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提升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为共筑平安和谐校园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下一步,罗山县法院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持续开展“领导干部讲思政课”“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以多元创新、生动有趣的普法方式,引导青少年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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