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优化营商环境 -> 典型案例

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22 14:51:23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欠息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高某、高某栋、高某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7‰,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后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申请展期36个月。原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原借款合同展期为36个月,自2016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借款期限按原借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72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9.9‰,罚息按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结息方式不变,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罗山县楠杆镇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罗山县房权证罗山县字第XXX、XXX号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高某、高某栋、高某浩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及抵押合同抵押人处签字,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后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高某、高某栋、高某浩辩称:今年受疫情影响,各个企业发展状况均不景气,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也不例外,根据中央要求,为确保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该公司在当前面临困境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仍然偿还本金10万元,结付利息10万元,截止目前该公司已结息200多万元,企业带贫68户,解决300多名下岗职工再就业。该公司并非恶意拖欠贷款不还,而是当前形势所迫,请求原告调减利息,分批偿还贷款本息,扶持企业渡过难关。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8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6‰计付。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万元,其中利息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按月利率6‰计付;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万元,其中利息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按月利率6‰计付;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万元,其中利息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按月利率6‰计付;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万元,其中利息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按月利率6‰计付;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偿付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和2014年8月22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计付。

二、被告高某、高某栋、高某浩对上述借款本金1783万元及所有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利息及罚息。

四、原告河南罗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罗山县楠杆镇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罗山县房权证罗山县字第XXX号和罗山县房权证罗山县字第XXX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律师代理费4万元由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高某、高某栋、高某浩共同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0元,由被告罗山县某瓷业有限公司、高某、高某栋、高某浩共同负担。

本案调解结案后,当事人满意,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成功调解结案案例,被告对于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由于当前形势所迫,受疫情影响,各个企业发展状况均不景气,请求原告调减利息,分批偿还贷款本息,扶持企业渡过难关。尽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以更灵活的方式达成调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需求。该案被告未如期归还贷款,确实事出有因,一判了之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通过做调解工作,使金融机构了解借款人面临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困境,审判人员亦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角度出发释法明理,使借款人认识到拒不偿还贷款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经过努力,银行最终同意给予还款宽限期,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心胸开阔,握手言和。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故而,切实维护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与其充分且自由的发展空间必须且必要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公司,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的可圈可点,与当地党委政府一起帮助地区贫困户就业、出资,解决多名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有力推进息访罢诉工作;安置复转军人,积极投入社会公益活动,为身边孤寡老人送去生活必需品;在面对疫情冲击,企业发展面临困境又存在金融借款纠纷之时,根据中央要求,为确保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罗山法院党组书记何院长亲自带队深入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信阳市电视台对该企业的优秀做法进行深入报道,企业发展重焕生机活力。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作为企业自身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企业活力,为国民经济贡献应有的力量。

本案的发生也警示社会公众,借款人向金融机构举借债务需谨慎,一定要切合实际,充分审慎考虑自身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偿还能力;作为出借人的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同时也要注意审核借款人的资质与偿还能力,出现矛盾纠纷时,敢于且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法院以调解方式进行结案,不仅帮扶了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又为金融机构收回陈贷、盘活资金、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写人: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吴冬亚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方涛;审判员:詹峰;人民陪审员:程某

责任编辑:万珂君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