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罗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柳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欠息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之上加收50%);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楠杆镇某处房产抵押担保享有抵押权,并可从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刘某以养殖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其配偶柳某承诺与其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2016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9.9‰,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被告柳某出具借款配偶承诺书,约定其自愿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同时,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两被告自愿用位于楠杆镇某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10万元贷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两被告辩称:没意见,借款属实,柳某多年患病,常年用药,孩子今年高考,家庭困难,现在没有能力还款,只能分期偿还。
裁判结果
经过努力,银行最终同意给予还款宽限期,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某、柳某欠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刘某、柳某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罚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罚息,下余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罚息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两被告位于罗山县楠杆镇某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可从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被告刘某、柳某自愿负担。本案调解结案后,当事人满意,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成功调解结案案例,对于此类被告对于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还款的案件,尽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以更灵活的方式达成调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需求。该案两被告未如期归还贷款,确实事出有因,一判了之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通过做调解工作,使金融机构了解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和实际心理,审判人员亦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角度出发释法明理,使借款人认识到拒不偿还贷款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经过努力,银行最终同意给予还款宽限期,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心胸开阔,握手言和。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故而,切实维护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与其充分且自由的发展空间必须且必要的。
本案的发生也警示社会公众,借款人向金融机构举借债务需谨慎,一定要切合实际,充分审慎考虑自身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偿还能力;作为出借人的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同时也要注意审核借款人的资质与偿还能力,出现矛盾纠纷时,敢于且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法院以调解方式进行结案,不仅帮扶了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又为金融机构收回陈贷、盘活资金、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