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送达曲折多 笃解送达难

发布时间:2021-05-28 18:01:18


民事案件“送达难”是法官办案的“拦路虎”,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龙山法庭的法官们常常不畏艰难、想方设法把诉讼材料送达当事人手中。

【我为群众办实事】送达曲折多 笃解送达难

近日,罗山法院龙山法庭庭长方涛受理了张某诉陈某、余某、罗山县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收到卷宗后方涛便立即按诉状上的电话与被告联系,无奈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方涛便向三被告邮寄了应诉手续,除公司签收邮件,顺利送达外,其余两被告的邮件均被退回。考虑到该案件系涉优化营商环境案件,审限短,要求高,5月26日下午5点,方涛带领书记员来到当事人居住地罗山县竹竿镇送达应诉通知。在当地司法所和村委的协助下,方涛通过其亲戚了解到当事人在信阳市平桥区做生意,于是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随行,终于在平桥区某地找到当事人,方涛向其释明拒绝接受传票并非明智之举,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当事人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当场对相关材料进行签收,并表示自己会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知识需掌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被告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并不等于法院就无法送达而导致整个诉讼无法进行。相反,因被告拒绝参与案件,在法院送达后可以缺席进行判决,视为被告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可能做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拒绝接受传票并非明智之举,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

责任编辑:李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