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也愿意在妈妈那里继续上学。”近日,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当法官征求未成年人刘某月是否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见后,刘某月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2006年,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未领结婚证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5月生育女儿刘某月,母亲姜某在女儿不满1岁时便离开刘某与女儿,刘某月一直跟随父亲和爷爷奶奶生活,户籍也登记父亲的居住地罗山县某乡镇,现刘某月已年满13周岁,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照顾,父亲仍无稳定工作,基本无法保障刘某月的基本生活需要。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对刘某月疏于管教,只念到初中的刘某月便有了辍学的想法。原告姜某将刘某诉至罗山县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女儿刘某月的抚养权为自己抚养。
罗山法院法官在接到该案后,从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主动与刘某月的父亲和爷爷奶奶沟通,通过被告了解,父亲对女儿的感情也很深,并不愿意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尤其疼爱孙女的爷爷奶奶更是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将孙女交给姜某抚养。
开庭时刘某月到庭旁听,法官询问刘某月的意见,征求她是否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刘某月明确表示自己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并愿意到母亲居住地继续上学。姜某当庭也表示,如果顺利将女儿户籍迁到自己所在地,今年9月份保证女儿入学就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等方面考虑,刘某月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刘某月已年满13周岁,当庭表示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月变更为由原告姜某抚养,父亲刘某对刘某月享有探望权,原告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