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承祖母的遗产,原告将祖父、父亲、叔叔及姑姑告上了法庭,因遗嘱存在严重缺陷并有涂改痕迹,9月4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刘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俊(化名)的祖母于2006年4月死亡。之前,其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死后将座落在罗山城关面积为76平方米的家属楼,留给原告祖父居住,别人不准要,不准住;原告祖父不住房子时,房子留给孙子们,孙子们工作不在罗山的,不给房屋。后原告祖父搬出了该房屋另行居住。刘俊即认为其符合祖母遗嘱规定的条件,应当继承该房屋,其祖父、父亲、叔叔、姑姑均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刘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该遗嘱没有签名,没有注明日期,没有结尾,且多处有涂改痕迹。除原告之父以外,其他被告对该遗嘱所写的时间及原告是怎么取得该遗嘱的情况均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祖母生前所书的遗嘱属自书遗嘱,从形式要件上看存在严惩缺陷,依据法律规定,该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并有多处涂改痕迹,后半部分也未写完整,故该遗嘱不具法律效力,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