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某化妆品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7月3日向该化妆品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该化妆品店逾期未履行。2021年1月4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化妆品店逾期仍未履行。2021年3月17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案件基本情况,考虑案件并不复杂,行政庭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罗山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进行调解。为促成本案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调解人员耐心倾听被处罚人的想法和意见,促使其消除抵触情绪。该案中,被处罚人认为其所进的商品都是合法购买的,只是对价格法不了解,才会造成没有按规范销售,因此对处罚一直意见很大。调解人员多次和其进行谈话、电话沟通等,耐心开导,安抚情绪,努力化解心结。经反复释明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原告认识到其违法事实,但处罚过重,对其店面经营造成压力,其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提示、指导,减轻处罚。在此基础上,调解人员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建议行政机关积极回应企业期盼,考虑实际困难,妥善化解争议,防治矛盾激化。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认可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加处的4000元罚款;原告将于2021年3月31日前缴纳违法所得;被告不再请求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至此,一起行政非诉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本案通过行政争议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让企业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经营困难,促成企业和行政机关达成较为合理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解方案。既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又使得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