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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老父优抚金 母子争作监护人

  发布时间:2009-09-04 10:23:06


因父亲在部队因公负伤,造成残疾,并每年享受国家优抚金,为此,原告余华(化名)与其长子郭某为争作监护人对簿公堂。近,罗山县法院依法调解了这起监护权纠纷案,母子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之夫郭生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于因公致残,残疾等级为四级,并于1969年退伍,享受国家优抚政策。后原告与其结婚并生育二子,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其后两个儿子成家立业。2006年以前,每年享受优抚金480余元,由于郭生的病情越发严重,原告便开始对其疏于监护,致使其经常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2004年底,被告将其父亲接到家中住居,并管理其优抚金,因国家不断提高残疾军人的优抚标准,郭生的优抚金2008年度提高到14000余元。后因原告与其长子郭某对郭生的监护权发生纠纷,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又不便指定监护人,故诉至本院。

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郭生仍由被告监护,郭生每年的残疾军人优抚金中的4000元由原告管理,其余部分由被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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