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我为群众办实事

修路损坏他人祖坟 受害方获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03 08:24:50


 

为了出行方便在他人的祖坟边修路,结果构成了损坏,被受害方告上了法庭。92,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损害方宋某一次性赔偿受害方谢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谢某住罗山县朱堂乡刘湾村茶花洼,该洼东侧约300处即为东洼,两洼之间有一小山丘,宋氏祖坟在较早年代就葬在该山丘。2007年年底,谢某为了出行方便沿该山丘宋氏祖坟的边沿由西向东修一土路,在挖土时挖到了部分墓砖。2008年清明节前夕,宋某祭祖扫墓时发现其祖坟被挖,遂与谢某发生矛盾。后谢某的母亲找他人出面调解,对该坟进行了修复,但宋某要求另行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坟墓系晚辈对死去长辈祭祀的重要场所,侵害人对死者坟墓构成侵害,实际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侵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为修路挖掘原告祖坟,对其精神和人格尊严已构成侵害,但原告要求赔偿过高,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d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