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领有采划证,但未按采伐范围采划,9月2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天、于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个罚金。
经审理查明,文锋村申报罗山县林业局批准于2006年6月获得(2006)信采字第033号《河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时限为2006年6月6日至2006年7月10日。被告人刘天、于正通过该镇农村发展中心、文锋村与原持证人郭某协商购买该采伐斑点内的杉树,后于8、9月份采伐(2006)信采字第033号证规定范围内杉木28.2立方米,另被告人刘天超伐6.888立方米,被告人于正超伐6.027立方米。2008年11月二被告人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天、于正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擅自砍伐林木28.2立方米;又超伐12.9立方米杉木,其中刘天超伐6.888立方米,于正超伐 6.027立方米,均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砍伐28.2立方米的时间,不属自首,如实供述其超伐部分,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