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罗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方某再次痛悔不已!
张某已五十余岁,2008年10月31日,张某因为土地耕种的事与本组村民李某夫妇发生争吵、厮打,张某将李某左手中指打伤,李某当日到罗山县中医院拍片检查:其左手中指关节脱位,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2009年2月19日李某到罗山县公安局报案,同月20日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鉴定,其左手中指出现畸形愈合,致左手中指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两次共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共计8200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