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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法院危险驾驶罪审判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9-11-12 15:36:22


罗山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法院危险驾驶罪审判工作报告


  11月12日上午,罗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尹伟代表县法院向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报告关于危险驾驶罪审判工作情况。

罗山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法院危险驾驶罪审判工作报告


  近年来,罗山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市公检法《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审理好每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有力的打击了此类犯罪活动,较好维护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17年,该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4件34人,判处实体刑29人,缓刑5人。2018年受理危险驾驶案件94人,判处实体刑93人,缓刑1人。2019年1至9月份,受理危险驾驶案件65件65人,判处实体刑61人,缓刑4人。

  会上,尹伟对该院危险驾驶罪审判工作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进行了详细的报告,一是坚持快审快结,缩短审限,提高审判效率。根据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率达到90%以上这一实际情况,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在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前提下,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限。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好量刑关。该院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市公检法《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对无法定理由或者特殊原因的案件,一律判处实体刑,确需判处非监禁刑的,合议庭讨论,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把关,必要时提审委会研究。

  判处缓刑的危险驾驶案件的两种情形:一是当本人受伤较重或者有不宜羁押的疾病,罗山县看守所认为不宜羁押的;二是家庭有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且被告人是唯一监护人的危险驾驶案件。

  报告针对强制措施问题、“醉驾”案件的自首问题、量刑尺度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一是对危险驾驶案件,公检法应形成合力,对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危险驾驶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快侦查、检察机关快起诉,案件到法院后,能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尽量用速裁程序审理,保证在对被告人刑事拘留7日内审结该案,避免在审判中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浪费人力、物力。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

责任编辑: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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