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理入手做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承办法官通过深入细致地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最终在春节来临之前化解了这一家庭内部矛盾。
1995年3月,陈某在落户居住的宅基地基础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陈某的外甥章某占用陈某该土地使用证东南角1.8米处上空搭建的铁皮棚与建筑,以及沿陈某房屋东山墙搭建的铁皮棚,且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后诉至法院。2018年7月2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决章某限期拆除其侵权建筑物。判决生效后,章某未能按期拆除,陈某遂向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携带执法记录仪勘察侵权现状,向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及时制定了强制拆除方案。考虑到章某系陈某的外甥这一特殊的亲属关系,又临近我国传统的节日新春佳节,承办法官决定先不予实施强制拆除方案,而是同章某取得了直接联系,向其讲明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意义,希望其能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之下,章某虽口头上承诺一定会拆除侵权建筑,但却并未付诸行动。承办法官通过分析认为,章某并不是不懂法,而是对陈某本人有意见,继而故意拖延履行判决义务。找到症结后,承办法官再次找到了章某,这次承办法官从亲情孝义、与人为善、睦邻友好的中华传统美德方面做章某的思想工作,并结合即将到来的团圆节日,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最终,章某向承办法官一遍又一遍的保证三天之内一定全部拆除侵权建筑。第二天,承办法官得到消息,章某已经按判决确定的内容拆除了所搭建的侵权建筑物,承办法官当即再次赶往侵权行为发生地,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现场测量勘察,并与之前的侵权现状进行了对比,章某确实已按判决拆除了侵权建筑物。陈某在亲自验收后亦认可了章某确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并当场向承办人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