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偷牛被判过刑的被告人李富(化名),出狱后不思悔改,而是再操起“旧业”,又将邻村胡某的牛偷走。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富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8月刑满释放;2009年3月,被告人李富窜至邻村,将胡某拴在屋后树上的一头耕牛盗走,连夜找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地抓,并将耕牛退还失主。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耕牛价值66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