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2日,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罗山县高店乡街道派出所门前水泥路路段行驶,未与何某所骑的自行车保持安全距离,与何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何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何某受伤后到医院就诊,共花医疗费44167.71元,医疗报销16880元,张某支付16200元。经鉴定,何某伤情为十级伤残。随后,何某向罗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付各项损失81510.67元。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豫1521民初365号判决书,判决张某赔偿何某各项损失75910.67元。今年5月,何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张某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并对张某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还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罗山县人民法院又通过执行查控中心查询刘某仁存款,在房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刘某仁房产、车辆登记、股权等信息,但是仍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7月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状况为由对被执行人张某司法拘留15日。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9月10日,罗山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某明确表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