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我为群众办实事

多次异地诈骗 依法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09-08-24 18:32:51


采取预付少量货款的手段,先后在平桥、正阳等地骗取他人财产价值达11万余元, 824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因情节特别严重,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31620081015,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信阳市平桥区、驻马店市正阳县、河北省衡水市等地,采取预付少量货款,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的等手段,先后诈骗上述地区的玉米、水泥经销商价值达11.5万元的货物,并将所骗货物出售后与同伙私分,后挥霍一空。

2009121,被告人陈某在信阳平桥办事时被受害人之一的朱某偶然发现,并报警,警方将陈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占有为目的,骗取财产价值达10万元以上,致无法返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d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